Sep 29, 2011

我的著作權


把我整篇文章copy起來放在自己的網站上,又未註明 出處與作者的,就叫做抄襲。
使他人認為該片文章出自於自己的,就叫做侵佔。

這世界上不論是網路也好,平面書刊也可,只要是未經他人同意刊登他人文章,音樂,攝影作品等智慧財產的一律叫做侵佔著作權。 嚴重的,我就是可以提出告訴啊! 我覺得,要上網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學會這個概念。 你可以欣賞我的東西,也可以引用,但是一字不漏的「轉貼」在自己的網站上面,並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標明了作者與出處的,那就是涉嫌了侵佔。

而我很肯定,這世界上一直都只有一個我,獨一無二的芭樂米。

重點是,所以,Yahoo香港公司駐台灣的著作權處理中心也很有趣。 昨晚發函寄出著作權侵權書,今早我收到了這樣的回覆:「親愛的XXX,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 由於信件中之附加檔案超過 500 KB ,我們無法正常開啟,煩請您再次提供,或改以傳真方式提供,感謝您的配合。 傳真專線:02-2362-3402」

瞧瞧,這是一件多麼諷刺的事情啊!? 被侵佔,還必須被規定著作權侵權書不得超過500KB。 好像,錯全都是在我?! 我不應該寫下這些東西,不應該在無意之中發現自己的著作權被侵佔,不應該寄了超過500KB的檔案去提出告訴? 夯不瑯當的,作者的著作權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就只是小於500KB那麼大點事。

日後,可得實實地提醒自己,千萬不要超過了這個數字,
要不,Yahoo可能就不會受理妳著作權遭受侵佔這件事情?

是說了,我的作品多半出自於日常生活,個人小情小愛的那些玩意兒。 而那些小情小愛,是多麼的私密。 誰會希望自己與心儀的人之間的密語,失戀後那痛徹心扉之時所留下的短言短句,這樣的被一字不漏的抄襲了去?

覺得大家欣賞歸欣賞,特別喜歡哪句,往往也是人之常情,引述的方式,我還真的不介意,畢竟我也經常引述些知名作家的文字啊! 但是,出處和著作權要搞清楚嘛! 明明是我寫的東西,就不要搞得好像是自己的! 這種竊盜行為真的是不要做! 相信一般人也不會想要去偷別人過去的戀情啊! 別人穿過的內褲,你還會撿去穿嗎? 當然不會。

所以,僅此通告。 請不要再偷我的文字了!
另外,請把你從我這裡偷走的愛情,歸還給我!!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