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30, 2007

天邊墜落下的隕石...

前兩天我娘看了報紙跟我講這件事情 報上說"48小時昏迷指數仍維持在三分 瞳孔放大" 當時我就跟我娘說 嗯 那就是沒救了 果然沒經過幾個小時 新聞就傳出來宣佈死亡...

嗯 不知道是不是在這行業有段時間 所以對這類新聞會感覺有點麻木 除了婉惜 說真的我相信除了她的家人以外 對很多人來說 就是另一顆墜落的隕石而以 過個幾年 除非等到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 人的記憶力是很戲劇化的 往往都是經過某些特別事件的刺激 才會再想起這些事情..好比說要不是新聞再去挖起 誰會記得王默君是哪年哪月哪日死的? 誰會記得事實上那天還有芝麻龍眼也因為那場車禍少了一名成員? 是吧? 人的記憶都是很戲劇化的在發生...

有時進出ICU病房 一聽到廣播喊著『Code Blue』大批的醫護人員站在病房門外觀看 裡頭做著CPR的人向壓迫著氣球一般的進行著心肺復紓的動作 Epi, Atropine, Epi, Atropine...耳邊相當的混亂 嗯 有時我必須替他們感到慶幸 或者因為昏迷所以這些搶救過程中的痛楚 他們想說 但是無能為力無法開口...

很慘! 真的...
我常跟同事和家人說 如果病床上的是我 千萬不要再替我打些什麼強心針...
等到瞳孔放大了 或者就能看得到天堂的署光..一陣從天堂吹來的風 安靜舒適的把靈魂捲走~
若是活著的時候 沒能掌握生命真正的價值 說真的我不認為把一個人從鬼門關搶救回來可以付與生命更多的價值...嗯 所以 活著的時候 就應該把每一分每一秒活出價值..只是妳(你)的價值到底是什麼? 嗯 我怎麼可能會知道?

人活得愈久 會發現身邊相繼死亡的人越來越多...
或者對這些死去的人們來說 嗯 這不是終結點 而是等待重生的機會~

以下是一些最近常可以聽到的名詞解釋...
前陣子有個芭樂的醫生丟給我算APACHE II Score...專門用來推算重症病人生理凌亂情況..其中有一項也是必須知道病人的昏迷指數 哇哩咧~ 嗯 結果 結果好險網路上有程式可以使用 只要把相關分數打進去 電腦就會自動推算APACHE II SCORE..救了我一命~ :D 其中有一款藥活性蛋白C (Xigris)專門用於敗血症或敗血性休克 就是取決於病人的APACHE II SCORE...好險那個病人不符合使用標準 即使使用了效果功能也不大...要不然週末我還要四處去向其他醫院借藥 (這款藥超貴 我們醫院有時有 不過很多時候會供應不足) Anyway...講回重點 以下是昏迷指數的解釋

昏迷指數是各醫院用來統一描述病人清醒程度的標準。因為,「昏迷」,「半昏迷」,「會認人」,「知道痛」,「迷迷糊糊」這些字眼每個醫師的認知不同,也太籠統。所以統一用昏迷指數。最先是由Glasgow 這家醫院啟用。所以英文叫做 Glasgow Coma Scale,簡稱 GCS

昏迷指數的定義由 三項動作評估後的總和,從 3 分到 15 分 例如 E1V1M1 是 3 分 ,E1V2M5 是 8 分,E4V5M6 是滿分 15 分。 E 代表 EYE (睜眼反應) , V 代表 VERBAL(語言反應),M 代表 MOTOR(動作反應)

各分數的評分意義是

睜眼反應
E4 :眼睛自發性的睜開著。
E3 :眼睛對聲音會睜開。(譬如叫他,他會睜開眼睛)
E2 :受痛刺激時會睜開眼睛。(譬如捏他,他會睜開眼睛)
E1 :怎麼刺激,眼睛都不會睜開。(反應喪失)

言語反應
V5 :言語正常。
V4 :言語判斷力喪失。胡言亂語。
V3 :嗜睡,說幾句就昏睡。
V2 :有出聲,但只是呻吟。
V1 :怎麼刺激都不出聲。(言語反應喪失)

動作反應
M6 :可遵照指示動作。(譬如要他舉手,就會舉手)
M5 :神智尚可知道痛在何處。(捏他,他手會來揮開你的手)
M4 :對痛的刺激只有退縮反應。(捏他,他只會手彎起來,向胎兒)
M3 :大腦皮質功能喪失。對刺激都是兩腳僵硬打直,兩手向上扭曲。
M2 :大腦中腦都功能喪失。對刺激都是兩腳僵硬打直,兩首向下扭曲。
M1 :什麼反應都沒有。

如果昏迷指數是 3 分 (E1V1M1),就是什麼反應都沒有了。

根據Dorland’s《醫學辭典》的解釋,死亡為〈由心跳和呼吸之停止所顯示的外表生命的消失。〉Whaley則提出〈醫學死亡〉(Medical Death)的解釋為〈持續十二小時無自發性的自主運動,瞳孔對光無反應,心臟及呼吸機能呈現不可逆轉的停止〉。臨床上對死亡定義為〈人的身體系統,如心臟、血管、呼吸系統等停止工作〉。綜言之,臨床醫學上定義死亡只是對生理機能停止活動的確定,亦為對〈生命結束〉的判定,是功能性而無生命昇華意義之表示。而法律上對死亡的宣告則是依據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來確立。

新近,隨著人工呼吸器等醫療儀器的進步,〈腦死〉的新死亡定義也隨之衍生,立法院已於76年6月2日三讀通過器官移植條例,准許醫師以〈腦死〉作為死亡的判定。各種有關死亡的分類,可歸納為:(一)生物學及醫學死亡:包括各種生物性的身體機能、臟器、器官及所有生命系統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停止功能;(二)心智或社會性死亡:指人類有意義生命的消失、已經沒有思想、沒有感覺之謂;(三)法律死亡:即根據法律條文所斷定者;(四)病理死亡及異常死或非病死:前者指因疾病導致生理死者;後者則為外力因素致死者(引自張淑美,民85)。至於死亡原因,李復惠(民76)大致分為:1.自然致因:包括末期疾病及突然死亡,突然死亡包括各種意外死亡;2.自殺;3.他殺;4.流產等四大類

隨著醫學、科技及各種學門研究的興盛,死亡的問題已不單是醫學和生物學上的範圍,現在已經發展為科際性的研究死亡和瀕死有關領域的學問,稱之為死亡學。

資料來源: 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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