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17, 2010

回首已是來時路


昨晚回到家後,留在貝姬那兒的一番話:

「雖然我會以40歲的口吻去看待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是老實說,我是覺得,愛就是愛!不論你是20歲,30歲,還是80歲,愛情的模樣只有一種。所以,假使一個30歲的人就不能經歷轟轟烈烈,死去活來,我要質疑那真的是愛的模樣嗎?要是妳沒有很想要一樣東西,而為了那樣東西妳會奮不顧身的去爭取,那你確定妳真的想要嗎?假如,妳不是很需要,又能很快的復原,我是覺得,也許妳真的不是像自己想像的那樣,那麼想要。」

所以我一認為,「當時」很想要的情緒,是真實存在的,並且不容抹煞的。 而如果時光倒流,我們得以重新的回到某個設定的時間點,喜歡仍舊是喜歡,愛仍舊是愛,不論妳多麼想要挫開和某人相遇的過程,不論你是如何的避免不再哪個街角地方相遇,我覺得一個人的生命之中,確有那麼些個不知名的牽引著。

是說,這讓我想起過去幾部超越了時空的電影,比方說李維主演的「似曾相似」,又比方說去年由小說改編成的「時空旅人之妻」和「班杰明的奇幻旅程」。 諸如此類,反覆穿梭於人類之所有情感糾結之時空大戲。 要如何感覺時間的存在? 也許,就是在那特定的時間裡頭,妳轟轟烈烈的去感受,去描寫,去體會那一段轟轟烈烈的人生,你便可以體會時間的存在性。

重點是,那個時間裡該遇到的人,你就是會遇到。 那個時間裡該做的事情,你就是必須做。 而這些,似乎是命中注定,半點不由人。 更改了當時的命運,或者後來的那些就會變得什麼都不對了! 疑似好像「蝴蝶效應」那樣的詭異。

於是乎,我是在想,假使轟轟烈烈的背後意味著一個人將大量的留下強烈的文字,這件事情到底是幾歲的時候做比較合適? 又或者,幾歲都合適。 差別在於這些強烈的文字出現的場合? 30歲以前寫情書,是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將它們公諸於世,好像向世界宣告了一些什麼似的洋洋得意。 30歲以後寫情書,就成了祕密,寫的太露骨怕嚇到對方壞了事,寫的太模糊又怕對方聽不懂沒放在心裡。 40歲以後的情書,疑似要剪成了小紙片,做完愛了第二天就被放在床頭櫃裡。

是說,我們仍舊是愛的轟轟烈烈並使用了強烈的文字啊! 而我的結論是,假如妳是覺得妳很想要什麼,那麼就要付出全心全意的去要那什麼。 換言之,假如妳很愛(喜歡)某個人,那就應該全心全意,百分之一百的投入這樣愛 (喜歡)。 轟轟烈烈的愛,並以各種方式公開的或者私下的使用大量的強烈的文字,體驗那一段美好的時光。 因為它真真實實的存在於妳的生命裡,哭也要感受,笑也要感受,受傷了也要感受。

雨果說,愛情的定義是「我憂愁時想你,就像冬季里讓人們想念太陽;我快樂時想你,就像炎炎陽光下人們想念蔭涼。」若沒有體驗過冬季,就不知道什麼是憂愁,若沒有經歷過炎熱的夏天,無法想像那蔭涼的樹影。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我覺得,關於喜歡(愛),它就是這個樣子。

所以說,末了,我依舊是會留下這樣的字眼,對某人說:
「不論時間多遠,路多長,你又是如何的昨夜在夢裡丟下我一個人帶著宇宙無敵超好吃的沙拉,乘著小巴離我而去。 喜歡,就是喜歡。 更重要的是,你是被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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